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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量:

郑港财〔2023〕11

全区各预算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市场主体:

2022年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促发展政策文件,2023年是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的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有关要求,


做好现阶段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航空港实验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制定、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作出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单位务必坚决执行

本通知是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组成部分,区内预算主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代理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依法合规贯彻好各级政策和本通知要求,根据采购需求科学统筹制定预留份额、科学编制采购文件,及时、完整、全面、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做好预留项目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坚决执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和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规范资格条件设置,消除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提高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是否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情况表

政府采购预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年内计划开展采购且进场交易的大于政府采购限额、小于200万的货物、服务项目和小于400万的工程项目。

2.本年内计划开展招标(采购)进场交易的2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大于400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

3.本年内计划开展招标(采购)进场交易的400万以上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并在备注中标记“公开招标”予以区分,采购类别填写为“招标工程”(此项作为考察公开招标工程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依据之一)。

4.以前年度已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于本年度进行资金支付的项目剩余未支付部分,该部分金额不参与本年度中小企业份额的预留,作为在预算执行系统录入部门预算的依据,该部分预算仍然要在一体化系统项目支出表中“是否政府采购预算”选择“是”(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三)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1.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应上述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第一项)。

2.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采购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自2023年起,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继续执行阶段性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不低于60%,确保提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对应上述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第二、三项)

3.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留份额继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对应上述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第二项)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6%。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区各预算单位要立即按照以上要求报送全年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预算单位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及是否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见附件1)于3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522室或pdf盖章版扫描件发送gqzfcg@163.com;以后年度,每年1月30日前修改本表年份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二)因预算批复、预算项目调整或追加的采购项目,以及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再开展的项目,自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情况表再次报送,要求同上;

(三)各预算单位要对2022年以来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开展自查填写附件2,并于3月30日之前将pdf盖章版扫描件发送gqzfcg@163.com区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监督本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中,发现招标文件、交易系统等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违背的,应当建议招标人予以纠正;招标人不纠正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反馈财政审计局(金融办)522室。

(四)区财政部门将按照管委会优化营商环境“一统十联”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每个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没有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预算单位报“一统十联”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全区通报,对没有落实的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失效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预算单位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自查表[点击下载]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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