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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0-13浏览量: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图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包括综合监督评价和满意度评价。

综合监督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抽取评价比例不少于代理机构总数的25%。

满意度评价由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完成后进行评价。
  第四条 财政部门建立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平台,公开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信息。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综合监督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专业人员、内部管理、项目执行、信用情况等。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评价内容包括:
  (一)登记情况。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关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维护和更新情况;

(二)配置情况。办公场所、档案管理场所及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三)经营情况。企业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财务状况、经营年限等;

(四)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的内容。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成交总金额。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职人员的数量、工作年限、具备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资质或证书情况、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内容包括:

(一)日常管理制度。支部建设、财务管理、团队建设、法务制度等制度建设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范围及流程规范、不相容岗位分离及制衡制度、业务审查制度、采购代理工作纪律等制度建设情况;

(三)项目管理制度。委托代理、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四)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执行评价内容包括:

(一)采购代理委托。是否依法签订采购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收取及标准等;

(二)采购需求制定。是否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撑,协助采购人保证采购需求的合规、明确、完整等;

(三)采购方式选择。是否为采购人选择法定的、与采购需求相匹配的采购方式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撑,方式变更是否按照批准的方式执行等;

(四)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是否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内容完整性、合法合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

(五)评审准备及组织。是否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六)信息公告。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七)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协助、督促采购人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编制验收方案、完成履约验收等情况。

(八)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括音像资料等;

(九)质疑答复。以否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有针对性答复,质疑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

(十)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执行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情况评价内容包括:

(一)处理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情况;

(二)失信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外是否存在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专职从业人员资质、开标评审场地配置及委托项目的信息公告、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等方面。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综合监督评价,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财政部门监督评价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做好相关资料、电子数据的整理工作,以备财政部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第十六条  监督评价工作组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评价底稿。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监督评价工作组评价底稿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交的评价底稿、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等作出最终监督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平台上对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综合监督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财政部门综合监督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平台对代理机构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差五个等级进行评价。

满意度评价时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逾期不评价的,以基本满意计。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合理运用监督评价和满意度评价结果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年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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